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时间:2019-06-12浏览:4884设置

(一)根据《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二)鉴定工作要以国家及档案管理机关制定和颁发的有关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统一的鉴定原则,以保管期限表规定的期限为鉴定标准;

(三)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鉴定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馆负责人及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四)档案鉴定前必须制订鉴定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鉴定质量,正确判定档案价值,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整理立卷,继续保存,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剔除,准备销毁。

(五)档案鉴定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对需鉴定的档案逐卷逐件审查;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编制销毁清册,并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销毁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档案销毁清册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销毁;手续不全的,不得擅自销毁。

(七)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必须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员确认档案已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注明年、月、日以示负责。

(八)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外泄档案内容。

(九)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十)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